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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軒:旅行社風險防范需知

更新時間:2018-03-19 13:57:58 來源:qugl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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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上午,旅游界名人李志軒應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邀請,開壇講座,為正在張家界召開的全國分社總經理年會的百余老總講授旅行社運作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李志軒重點講解如何依法經營、風險防范、維權索賠,并結合具體案例予以剖析、釋義,令老總們受益良多?,F摘錄李志軒講座的部分內容,與業(yè)內人士共饗——

與有限公司合作需注意:規(guī)范經營,保存證據,按期清理應收賬款
無論你是否有理,陷入糾紛都會重創(chuàng)你的事業(yè)。隨著有限公司申辦門檻的降低,公司的可信度自然良莠不齊,公司先天具有的風險性就更加突出。
這種風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合格商人會大量涌入,皮包公司增多。這些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很弱,加大了信用風險。二是不良商人利用公司行騙也更加便利。
我們要認識到與有限公司進行交易,本身就是一次“風險投資”。因為公司制度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他能給你的履約保障也是有限的。一旦出了問題,他只能有限度地對你負責。如果你碰巧遇到一個毫無能力承擔風險的公司,你只能自咽苦果。
也許你依舊不以為然,認為做不做風險預防無關緊要,認為如果他違約就到法院告他,有理自然走遍天下。這么說沒有錯,但是,如果你打贏了官司,這個公司卻沒有能力向你賠償,你勝訴了又能怎樣呢?我們常常看到一些人勝訴了,卻找不到敗訴一方的財產執(zhí)行,使法院的判決成了“白條”;還有,很多人沒有想到的是,有理不一定走遍天下。
這是因為,正義是需要證明的,你首先要證明你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如果你在平日的交易行為不規(guī)范,等到打起官司,你會發(fā)現你渾身是理,卻沒有辦法證明,法院怎么能相信你的話呢?
還有,最后你可能真的打贏了官司,但是要清楚,訴訟也是有成本的,你不但要支付起訴費用、律師費用等,還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時間,而如果你用這相等的精力與時間,本來可能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訴訟也會使你承受焦慮、憤怒,最后即使官司勝訴,但你為此付出的代價也是相當大的。尤其在新《公司法》增加交易風險后,更應當對糾紛隱患備加警惕。
旅行社只有規(guī)范經營,及時保存證據,按期清理應收賬款,才有可能讓你減少訴訟糾紛。
由于旅行社屬于有限公司,其風險巨大,所以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信托責任。

地接社需防范組團社轉移投資可能帶來的風險
新《公司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就是把轉投資的限制取消了。
資本的規(guī)律是,哪里能夠產生最大利潤,我就投到哪里去。如果投在我自己的企業(yè)里面產不出更多的利潤,投到別的地方去能夠產生更大的利潤,獲得更多的收入,那為什么不能夠轉投資到別的企業(yè)呢?
我國很多以組團為主的旅行社,實際上已經將通過契約延遲付款的資金轉投資到與旅游有關的景區(qū)、賓館等行業(yè)中了。組團社轉投資,這就可能給合作伙伴——地接社帶來風險。
新《公司法》放松轉投資的限制,可能帶來的風險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導致資本虛增。上面的案例僅是單向轉投資導致的“資本虛增”,如果在雙向轉投資時,這種危害則更顯著。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資本不但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經濟實力,反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盲目信任公司的實力而與其交易,這無疑妨礙了交易安全,不利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第二種:經營者控制公司股東會。在相互轉投資的情況下,損害小股東或股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種:逃債。公司可能因為轉投資而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其經營決策都由母公司決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作逃避稅收、規(guī)避法律甚至違法犯罪的工具..................................................................
附:李志軒簡介:筆名呂游,全國一百多家旅行社管理咨詢顧問,多家旅游汽車公司、景區(qū)管理咨詢顧問。專職從事旅行社法律、財務、經營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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