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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律師需征求孫楊同意

更新時間:2018-03-19 12:24:38 來源:qugl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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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體育專電 游泳名將孫楊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游泳中心帶去參加某品牌的簽約儀式而在微博上表示不滿。曾在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師、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曉鵬表示,孫楊作為當事人,有決定是否使用當事人責權的權利,國家隊使用相關權利時應征得本人同意。
  王曉鵬認為,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肖像權等權益屬于當事人責權。如果國家隊在孫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肯定構成侵權;如果要用,必須征得本人同意。
  王曉鵬說,這件事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相關權利,是否使用,應該由本人決定。如果沒有征得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權的廠商也構成侵權。在征求同意的方式上,可以用隊員入隊時簽署相關約定的方式。
  第二,在對使用肖像權或運動員其他無形資產所獲收益的分配上,王曉鵬建議國家體育總局應出具相關規(guī)定。在運動員入隊時,就對其當事人責權作出相關約定,最好是訂立合同。
  此前,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國家游泳隊意識到明星運動員商業(yè)開發(fā)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確規(guī)定,即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隊,不允許個人單獨簽約。
  王曉鵬認為,中國運動員的培養(yǎng)體制和國外不同,很多運動員是由國家培養(yǎng),成名也在國家隊。在他們取得優(yōu)異成績、可能獲得商業(yè)利益的時候,相關商業(yè)權益不應全歸個人。但全歸國家隊也不合適。因此,最好是在運動員入隊時訂立合同。王曉鵬本人也在從事一些涉及體育項目運動員培養(yǎng)的工作,他們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簽下相關協(xié)議。
  王曉鵬還指出,現(xiàn)有的國家隊培養(yǎng)體制存在著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國家隊培養(yǎng)運動員的錢是由國家財政出的,運動員成名之后的商業(yè)利益由國家隊和運動員分享,肯定不會再回到國家財政中去。這顯然并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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