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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該不該入罪?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3:38 來源:qugl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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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幾個加強民生保護的新罪名,“惡意欠薪罪”就是其中之一。對于增設該罪,委員們在分組審議會上討論熱烈,分歧嚴重。甚至有委員指出,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是民事行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非常復雜,直接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建議再斟酌考慮。(8月27日《中國青年報》)

綜觀委員們在分組審議中的意見和建議,多數意見集中在“惡意欠薪”如何入罪以及如何便于實施、增強其可操作性上,但也有少數委員直接排斥“惡意欠薪入罪”,而將“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歸入民事行為”則是他們的代表性理由。
在我看來,認為“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是民事行為”,將欠薪歸入民事上的債權債務糾紛,把欠薪等同于欠債,是對勞動和勞動報酬本質的誤解。以此為依據討論“惡意欠薪入罪”,必然得出不宜用刑罰手段調整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勞動法與民法的分界早已十分清楚,兩個法域分別通行不同的原則和規(guī)則,是不容混淆的。勞動是人類實現生存權的基礎和前提,勞動權和勞動報酬權同為人權的重要內容,被國際人權規(guī)約和各國憲法所確認。從這個意義上講,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決不是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而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及受其扶養(yǎng)贍養(yǎng)的家庭成員能否“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世界人權宣言》語)的大問題,關系到人的生存及人類的再生產問題。拒絕或者惡意無限拖延支付勞動報酬,將嚴重危及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存。這顯然與民事關系中的債權債務糾紛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事實上,作為民事行為的債務糾紛,無論從它產生的依據還是從它的影響后果而言,都與勞動關系中的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完全不同。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付出勞動,依據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按勞分配”原則應當獲得的報酬,它是勞動法規(guī)范的對象,盡管表面上以債的面目出現,好象用人單位欠了勞動者的債,但它永遠也不能變?yōu)槊袷滦袨橹械膫R驗?,作為民事行為結果之一的債,是依據民事契約產生的,債權能否實現至少不會直接危及當事人的生存,何況債權人對債權實現也應承擔謹慎的注意義務。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欠薪等于欠債”的認識已經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對欠薪行為的監(jiān)管力度。
要讓社會各界真正弄清弄懂“惡意欠薪入罪”的必要性,當務之急是,廓清“勞動報酬權”的本質內涵,分清拖欠勞動報酬與債權債務糾紛的基本區(qū)別,徹底消除人們的認識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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