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人物
朱德森
朱德森(1886~1954),字瑞男,慈利縣人。1906年,朱考入北京法律學堂。1910年末,任江蘇地審廳庭長,繼調(diào)江蘇高審廳推事。1911年武昌首義,朱去職回湘,加入同盟會湘支部,被選為評議部評議員。該會后改組為國民黨湘支部,朱仍充任評議員,并擔負籌備成立司法機構和起草革新法制的工作。民國建立后,辭去司法司和法制院職務,專任湖南各公私立法政學校憲法教授。是年冬,辭去學校教授職,任湖南高檢廳檢察官。1913年,脫離國民黨。1914年后歷任廣東高檢廳檢察官、北京總檢察廳任代理檢察官、山東高檢廳檢察官、北京大理院推事。1928年解職。同年冬,南京最高法院改組,朱應召前往任推事。1933年冬,最高法院為清理積案,設立臨時法庭,派朱當庭長,并兼充司法院法規(guī)研究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復審委員會委員。1938年,對日抗戰(zhàn)方殷,朱被疏散回湘,部令暫在湖南高三分院辦事。1943年,最高法院在湖南桂陽設立湘粵分庭,朱被調(diào)派到該庭任刑事庭長。1945年調(diào)回南京最高法院。1949年任南京最高法院重慶分庭庭長。1951年1月,遴選為湖南人民軍政委員會參議。1954年病卒于長沙,終年67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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